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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人廖**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杨*、杨**敲诈勒索罪一案

    综上所述,原判事实清楚,证据扎实,定罪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被告人胡**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身为公安干警,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却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此外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伪造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上诉人胡**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上诉人胡**提出本案中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属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在方法和手段上的牵连行为,不能数罪并罚,只能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个罪名定罪处罚的理由,经查,上诉人胡**伪造居民身份证、伪造国家

  • 刘**寻衅滋事罪一案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其与被告人刘**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已自行协商处理好,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其对被告人刘**表示谅解并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起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 向善水盗窃罪、脱逃、张**盗窃一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善水与原审被告人张**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上诉人向善水还在被羁押期间脱逃,其行为构成脱逃罪。上诉人向善水在参与的11次共同盗窃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又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向善水在脱逃犯罪中,已着手实行脱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上诉人向善水一人犯

  • 黄**、李**合同诈骗一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海伙同原审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货款238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黄*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被告人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黄*海,有立功表现,原判对其量刑适当。对于上诉人黄*海提出认罪态度好,请求二审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其犯罪情节、性质和悔罪表现,对其量刑适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 戴*礼诉李**、黄**犯重婚罪一案

    本院认为,自诉人戴永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梁?英合同诈骗案

    本院认为,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吴**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本院认为,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戚自强抢劫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自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戚自强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证明了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被害人居住的拆迁房,采用殴打、威胁等方法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的陈**印证,足以认定本案的事实,至于有无使用刀和啤酒瓶威胁,不影响本案的定性,所以对被告人戚自强提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戚自强实施抢劫的现场系被害人居住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该作案现场符合入户抢劫犯罪构成要件中对户的认定条件,

  • 王*等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王*1、王*2、魏*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为报复他人,纠集多人持械斗殴,其中被告人王*系首要分子,被告人王*1、王*2、魏*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范*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虽然被告人王*、王*1、王*2、魏*在庭审中有不同程度的翻供,但有证人证言和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本案的上述事实,所以对被告人王*、王*1、王*2、魏*的翻供不予采信。被告人王*、王*1、王*2、魏*等人到现场之前均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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